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C、《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D、《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國務院僑辦在2005年對華僑定義中的“定居”作了明確解釋:“中國公民已取得駐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或雖未取得駐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駐在國連續5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并在國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國外。出國留學生(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及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認為是定居。”,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程男與趙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系,現雙方定居在國外,雙方在中國A地登記結婚,在雙方離開中國去國外定居時,程男的最后居住地為B地,趙女的最后居住地為C地,現程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程男有權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訴;
2、程男與趙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系,現雙方定居在國外,雙方在國外登記結婚,在雙方離開中國去國外定居前,程男的原戶籍在A地,趙女的原戶籍在B地,程男的最后居住地為C地,趙女的最后居住地為D地,現程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程男有權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訴;
3、程男與趙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系,現趙女居住在國外,程男居住在國內,程男的戶籍在A地,趙女的戶籍在B地,現程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地的法院有管轄權,而B法院沒有管轄權;若趙女向國內法院起訴離婚,則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轄權,而B法院沒有管轄權;若程男在起訴離婚前已離開A地并在C地連續居住超過一年,則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4、程男與趙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系,現程男與趙女都居住在國外,程男的戶籍在A地,趙女的戶籍在B地,現程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程男有權選擇任一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