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不愿回國,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調解的解決方式1. 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親屬、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再在國內法院起訴離婚。
2. 與此同時,可由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
3. 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依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一段時間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未達成調解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國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與現居住在國內的夫妻雙方的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此類案件中國外一方當事人如不能回國或者不愿回國,也是可以的,只須辦理相關手續之后、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