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關于離婚和分居的法律適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曾于1902年主持訂立了一個《離婚及分居的法律沖突與管轄權沖突公約》,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也對這個問題作了規定。從這兩個條約的規定來看,關于離婚的法律適用的規定與關于分居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大致相同。因此,本文在這里所討論的離婚的法律適用,也適用于分居的法律適用。對于離婚與分居究竟應適用什么法律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有如下幾種主張:
其一,適有法律地法。英國、美國、希臘、丹麥、挪威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主張依法院地法解決離婚與分居問題。
其二,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為主,兼采其他法律作為補充。法國、奧地利和意大利等國采取這種做法。
其三,重疊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和法院地法。德國、日本等國的立法是這樣規定的。
其四,適用婚姻住所地法。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