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國公民與外籍配偶是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的,可以直接在國內提起離婚訴訟。中國公民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立案法院將相關法律文書呈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海牙送達公約》或雙邊的司法協定,通過外交途徑向被告進行送達。
如果被告外籍配偶同意離婚,其可以委托國內的律師,向法院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同意離婚的書面文件,法院會判決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如果被告外籍配偶拒絕簽收,法院一般會進行公告送達,6個月公告期滿后,被告如仍杳無音信,法院則會缺席判決,但這種缺席判決一般只會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而不會涉及財產分割問題。
對于一方在國外的案件,涉外送達會是比較麻煩的問題。法院一般的處理方法和原則是: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表人送達;
5.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6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6.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法院應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