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上海涉港婚姻家庭案件的日益增多,對香港婚姻法的了解了掌握日益重要。因此,研究香港法律中的婚姻家庭法與大陸婚姻家庭法的異同有著重要的意義。特別是作為婚姻律師,掌握香港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更加完美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用重大。香港特殊的歷史背景,決定了其早期的法律淵源來源于解放前中國的“舊式婚姻”及英國判例法。20世紀七十年代,香港婚姻家庭法經歷了幾次較大規模的修訂與改革,改革后的婚姻家庭法,結束了“中英混合體”的體制,越來越趨向于以英國法為藍本,兼顧吸收了普通法的諸多原則,建立了一整套具有顯著特色的法律系統。 一、 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1、 香港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香港《婚姻條例》規定,在香港注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21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并且,給合的男女之間不存在禁止的近親屬的范圍。
2)注冊條件。婚姻締結申請人應向婚姻注冊管理處的注冊官遞交結婚申請書,并注明“本人擬由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另一方結婚”字樣。注冊官收到申請后,在當事人的住所地發布結婚公告。經過15天的公告期若無人提出異議,給予注冊登記。
2、大陸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大陸《婚姻法》規定,在大陸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于22周歲,女方不得少于20周歲,比香港規定要晚一些,并且沒有經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并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注冊條件。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不必經過公告期。
二、無效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香港法律指的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條件,在法律上不產生婚姻的效力,該婚姻自始無效。在香港,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區別。構成無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范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六周歲,即使婚姻關系持續多年,該婚姻關系仍自始無效。
3)未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注冊手續的婚姻為無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向婚姻注冊官送交婚姻申請書,并作出誓章,證明該婚姻無任何法律上的障礙。結婚必須注冊并在有執照的教堂內進行,主持婚姻的神職人員必須有正式的資格。
2、大陸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從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陸與香港婚姻無效的規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規定,如婚姻的儀式與神職人員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關于可撤銷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況。
根據香港法,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違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決撤銷。與無效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在法庭撤銷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銷之日后才無效,雙方所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無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達到正常美滿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絕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因此,一方故意拒絕性生活,可以成為婚姻無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脅迫、誤解或其他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結合的婚姻,即為可撤銷婚姻。
2、大陸法律關于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大陸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于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的參考依據。
四、離婚的條件及程序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
在香港,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像大陸一樣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合意一致離婚,也要法庭裁判。香港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提出離婚時,雙方應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滿三年,或被丈夫遺棄,或丈夫被依法遞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離婚申請時,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實際關系;
(三)一般提出離婚時,夫妻必須婚姻持續滿三年以上,除非當事人境況極端困苦或一方行為極端敗壞。對此,另一主須呈交有關情況的宣誓書。
(二)單方工雙方共同訴請法院判決。向法庭提交婚姻證明書、可能和解的證明書及子女安排聲明書。申請人必須具有證實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應當至少證明以下事實:
之一:答辯人與人通奸,令申請人無法忍受;
之二:答辯人的行為,領申請人無法合理期望與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辯人遺棄申請人至少一年;或雙方已分開居住至少連續一年。
而答辯人也同意離婚;雙方已連續分居已滿二年。
如果是雙方均同意并提出離婚申請,須向法院遞交擬定的離婚申請通知書。交到法庭后,一般須經過十二個月的等待,在此期間,雙方可以分憂也允許反悔。經過十二個月,如果雙方仍認為婚姻破裂,且無可挽回,法庭可判令離婚。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請離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的程度”。當事人需向法庭舉證婚姻關系已達到此種程度。如果申請人能舉出五種法定證據事實中的一項或幾項,法庭便會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至無可挽回的程度”;五種法定的事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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