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明確: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申請人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應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還應出具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4.原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5.被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應訴通知和出庭傳票。
另外申請人還應注意,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責任編輯:李曉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