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近來發現,有的國家駐香港領事館為其在香港居住的公民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與我內地公民辦理結婚登記。對于此種證件經與外交部領事司研究,今后凡各國駐港領事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必須經該國駐華使館加簽確認后方為有效。特此告知。
1984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近來發現,有的國家駐香港領事館為其在香港居住的公民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與我內地公民辦理結婚登記。對于此種證件經與外交部領事司研究,今后凡各國駐港領事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必須經該國駐華使館加簽確認后方為有效。特此告知。
198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