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問:我想帶11歲的女兒去歐洲旅游,因為女兒是未成年人,使館在辦理簽證時要求她的父親發表聲明,表示同意我帶女兒出去,并且要對聲明書進行公證。在此我有兩個問題想問一下:一是我和孩子的父親已經離婚了,這種情況還需要征得她父親的同意嗎?二是如果需要辦理公證的話,該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因此,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均享有監護的權利,也都承擔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父母一方攜未成年子女出國旅游,是一種單獨行使監護權的行為,該行為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這既是對其所享有監護權的尊重和保護,也是為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防止對監護權的不當行使。因此,如果父母一方攜未成年子女出國旅游,旅游目的地國家的駐華使領館在辦理簽證的時候,通常要求不隨行的父母一方發表同意另一方攜子女出國旅游的聲明,并且要對聲明書進行公證。
在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情況下,雖然解除了,但是各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并不因此而改變。無論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與否,父母雙方仍享有法定監護權,即使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無權取消另一方對孩子的監護權。因此,雖然您和孩子的父親已經離婚了,但是他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之一,您帶孩子出國旅游仍需征得他的同意。
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簽署聲明文件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在父母一方攜未成年子女出國旅游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是根據目的地國家駐華使領館的要求,到公證處辦理有關聲明書的公證,聲明書的內容由當事人自己提供。
辦理上述聲明書公證時,聲明人需要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的面前簽署聲明書。一般情況下,聲明人需要向公證處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或、離婚調解書、判決書)、聲明人與孩子的關系證明、草擬好的聲明書等,可以到當地任何一家公證機構辦理。需要注意的是,聲明公證書是不能補做副本的,最好根據需要使用的份數一次辦理齊全了。
另外,在其他類似情況下,例如父母一方帶未成年子女到國外定居、探親等,使領館在辦理簽證的時候,有時也會要求不隨行的另一方父母發表有關同意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