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這里所說的涉外婚姻指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 外籍華人, 在我國居住的外籍僑民及無國籍人等)之間的婚姻。
二、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應該在哪里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區, 直 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證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 也是完全可以的。
三、中國公民辦理涉外婚姻登記,需要那些證明?
(一)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3)本人和未婚夫(婦)的合影照片。
(二)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具備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 (3)其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 國籍證件, 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此外,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具備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什么是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 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五、 配偶一方為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怎樣辦理?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要求辦理離婚手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應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 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