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一般情況下,除非子女死亡、結婚、經濟獨立、或年滿18周歲,否則父母便應向其支付費。但在有些情況下,即使子女年滿18歲,其父母仍應為其支付撫養費:(a)子女正在讀全日制高中且經濟無法獨立,此時,撫養費應支付至其完成12年級學業或年滿19歲,以先到時間為準;或(b)其子女因身體殘疾而無法自立,那么只要該殘疾存在,其父母就不得終止支付撫養費;或(c)父母雙方書面協議該子女撫養費支付至子女年滿21歲,或完成大學學業或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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