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于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2)主觀方面
應該為故意,即積極采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占為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
(3)客觀方面
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采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為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于“欺騙手段”。
(4)犯罪客體
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里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托投資公司等。這里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為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于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于銀行的風險防范。
(二)立案標準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 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量刑標準
自然人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