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xié)議離婚
1、辦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離婚登記的機關
華僑同內地居民之間離婚,要求在內地辦理時,如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和財產(chǎn)做了妥善處理,須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辦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離婚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出具第(2)項、第(3)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的同時,華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港澳臺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特別提醒: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xié)議離婚的,如果其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xié)議離婚的申請。
(二)涉僑、涉港澳臺同胞訴訟離婚
1、涉僑訴訟離婚
涉僑離婚中,如果雙方就離婚事宜達不成協(xié)議,或雖能達成協(xié)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xié)議離婚的,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1)華僑同內地居民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華僑同內地居民之間一方要求離婚的,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華僑之間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對這種離婚,原則上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辦。但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受理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
①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涉僑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于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xù)。
涉僑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如果不能回國辦理離婚事宜的,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jīng)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chǎn)的分割、子女扶養(yǎng)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2、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管轄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原在我國內地結婚,現(xiàn)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別行政區(qū),另一方居住在內地,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區(qū)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居住港、澳一方當事人向港、澳特區(qū)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要在內地執(zhí)行的,須由港、澳特區(qū)法院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委托內地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
(3)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xù),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