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已達到無可挽救的程度,可向法庭申請離婚。具備以下條件的離婚案,香港法院才予受理:一、提出離婚申請時當事人雙方均住在香港,或被告定居于香港;二、女方提出及申請離婚時,必須住在香港,并已在港定居3年;三、妻子被遺棄或丈夫被遞解出境,而丈夫在此前定居于香港;四、在香港注冊結婚的人士申請的離婚案件。而申請人必須提出以下任何一項的事實去證明婚姻已破裂:一,配偶與他人通奸,使申請人不能繼續容忍與對方共同生活;二、配偶的行為,例如虐待申請人或子女、豪賭、吸毒。患有精神病等,今申請人難以與對方生活;三、配偶已連續遺棄申請人達2年以上;四,夫婦雙方已分居2年以上并書面同意離婚;五,夫婦雙方已連續分居5年;六、剛結婚3年內的夫婦不可申請離婚,除非證明配偶一方的行為或生活極端腐敗或如繼續維持這段婚姻會導致另-方生活極為困苦。
辦理離婚是要經過法律手續的。離婚申請人須提交書及必需的文件或證據,由律師代為填寫申請書。有關贍養費及子女教育費、生活費等,應在離婚申請時,一起提出。有關法律程序的查閱及援助,可向法律援助處求助,或往政務處約見法律咨詢服務的義務律師,或向私人律師查詢。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是采用兩次復合判決,一般情況如下:一、申請人向地方法院申請離婚;二、若雙方同意離婚,法庭會頒發“暫準離婚令”,這是第一次判決--臨時判決。若一方反對離婚,須提出理由,雙方便需排期聆訊,最后由地方法院法官決定可否離婚;如果判離婚,法庭會頒發“暫準離婚令”。三、有關子女監管權及贍養費的判決:l、如果對子女的監管權及贍養費沒有爭辯,6星期內法庭可頒發“永久離婚令”。2、如雙方對子女的監管權有爭議,法庭會下令社會福利署作出調查及建議子女應歸哪一方監管。法官會就報告進行高院內庭聆訊,考慮有關情況后,作出判決,接著就贍養費的爭議作出判決。判決后,法庭會頒發“永久離婚令”。這是第二次判決,即正式判決,也即是最后判決。如申請離婚雙方都沒有子女,并分居2年及雙方同意離婚則不須開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