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裁定承認,必須提供:
(一)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二)若申請人是離婚判決的原告,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傳喚出庭或合法傳喚出庭文件已送達被告的有關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三)若判決書中未指明判決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駐外使、領館應按照公證、認證程序為上述文件辦理公證或認證。
上述的“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可經如下途徑證明:
(一)外國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及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二)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三)國內公證機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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