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規定
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必須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釋第6號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的第6號法釋對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中作了如下的幾點規定:
一、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無論其婚姻締結地在中國還是在外國,人民院都應當受理;
二、如果外國法院是在申請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離婚判決的外國法院合法傳喚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如簽收的傳喚證等);
三、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應告知其申請人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四、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審查作出裁定;
五、廢止最高院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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