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號通知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現根據新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的有關問題重新作如下規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號通知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
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
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35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5]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粵高法民一他字〔2004〕9號“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當事人持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和第二百六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關于駐外使、
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
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1997年7月16日 法[1997]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關于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轉發你們,供在民事審判中參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關于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
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
(1997年3月27日 外領八函[1997]5號)
各駐外使領館、團、處:
近年來,隨著我公民在國外結婚、離婚人數的增多,涉及中國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為維護司法裁判的嚴肅性,統一、明確做法,方便當事人,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對有關事宜做如下具體規定:
一、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
二、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在國外使用:
(一)若居住國可根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以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我使、領館可不予干預,但不干預不等于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