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一起案17日有了一審結果,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黃女士與法國人詹先生離婚。
2000年3月,在親戚的熱心介紹下,黃女士與法國人詹先生認識10多天,便到曲靖市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同年11月,她與丈夫到了法國,并取得了法國的臨時居住證。但很快他們的婚姻生活就出現了裂痕:兩人因性格不合經常吵鬧,最后甚至分居。2001年11月,詹先生向法國某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請求,但因擔心黃女士索賠而自行撤訴。2002年8月,在異國他鄉人地兩疏、遭受丈夫冷遇的黃女士回到祖國。后在律師的指點幫助下,黃女士走進了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上了離婚訴狀。2004年8月,法院依法傳喚后,詹先生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缺席審理。曲靖中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的婚姻締結地為中國,該適用我國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可依法判決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2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鑒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經人介紹認識10多天后即結婚,無婚姻基礎;婚后雙方因性格差異,未建立夫妻感情,且分居2年有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據此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辦案法官在分析此案時認為,近年來,異國婚戀關系逐漸增加,但文化、風俗、生活習慣、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差異常常為異國婚姻制造困難。因此締結異國時,雙方都需謹慎,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應考慮清楚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