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務員小陳在KTV包廂遞送酒水時,不慎撞倒客人的小孩,包廂里20多位男子隨即對其進行毆打,小陳跑出包廂后被圍堵,下跪后再次遭到群毆,隔壁包廂的顧客試圖勸說時也遭毆打。目前警方已抓捕三名主要嫌疑人。
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這樣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縱觀現在社會,為了很小的事情大打出手的事件可謂“層出不窮”,屢見于各類報道之中。
2015年3月9日凌晨高峰、聶遠、何睦、邱啟明等人為叫出租車與他人發生糾紛,并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后高峰、聶遠、何睦等人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邱啟明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5月4日在成都市嬌子立交橋處,一名男司機將一女司機逼停后當街毆打,35秒內4次踢中女司機臉部,整個過程觸目驚心。后司機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
2014年5月2日某人在公交車上無故毆打一個小男孩,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犯罪,采取強制措施。當被問及為何打人時,回答是家里經濟條件不好,母親患了病,又要買房子,自己壓力很大,加上當時喝了很多酒,看到小男孩便想打他發泄一下。
分析以上這些事件,我們不難發現,被告人或是因為瑣事毆打他人,或是因為“路怒癥”失控毆打他人,或是因為生活壓力大酒后毆打他人,縱觀每件事件他們都是因為很小的事情而去毆打他人,他們的行為和國家法律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相符合,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國家以前并沒有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只有流氓罪。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拆分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斗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一個相當較新的罪名。
發泄情緒而隨意毆打他人從表面看是對公民人身健康權的侵害,從其實質來看更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對于這樣的行為,法律不要求毆打行為對被打者造成嚴重的傷害為立案標準,只要是發泄情緒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就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上海刑事咨詢律師指出:無端毆打他人的行為從整個社會道德、主流思想等方面來看,都是不被允許和支持的,相關報道一經發表總能引起網友嘩然,譴責聲一片,而打人者往往最后都是后悔莫及、道歉連連,這又有什么用呢?人也被打了、牢也要坐了!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開闊天空,上海刑事律師在此建議大家無論壓力多么大,事多么不順心,都不要通過打人來隨意發泄,這樣做唯一的結果就是鋃鐺入獄,您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