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離婚訴訟相關問題。本文通過介紹有關的離婚訴訟的事項,例如對方下落不明的離婚送達和立案,境外結婚證書的認證等問題,為你解讀了涉外離婚訴訟的問題。
涉外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比較多。與普通的離婚訴訟案件不同,涉外離婚訴訟案件涉及的更多的是雙方當事人所在國籍的法律碰撞。那么,涉外離婚訴訟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關系,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于人身關系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二、 關于境外結婚注冊證書的認證問題;
越來越多的國人跨出國門,也有越來越多的國人嫁娶外國人,這就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在國外注冊結婚的人在國內辦理訴訟離婚的現象。對于國外婚姻登記證書,國內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需要經過相關認證程序。一般做法是:
1、國外書的認證:
第一、 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書進行公證;
第二、 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公證的結婚注冊證書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第三、 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公證過的注冊證書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第四、 國外律師將認證過的法律文書寄回國內,成為向法院立案的依據。
一般而言,做此項業務的美國律師收費最高,日本律師和英國律師收費適中,愛爾蘭律師收費較低,平均下來,做該項業務一般會在四千到一萬人民幣左右。
2、香港結婚證書的認證:
第一、 委托香港的中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師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第三、 將該份文件寄回國內,作為立案依據。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證人資格的律師收費在二千至三千港幣左右,呵,價格差不多吧,不算貴。
3、澳門結婚證書的認證: 直接委托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
4、臺灣地區注冊證書的認證: 較為麻煩:
第一、 委托臺灣律師到臺灣公證機關作公證;
第二、 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文書副本寄交上海公證員協會和大陸當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陸一方將公證文書拿到上海公證員協會做核證;
第四、 將核證過的公證書交至法院作為立案的依據。
三、 雙方均為外國人在中國離婚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國內法院一般不會受理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議一致,一般國內法院可以受理作調解書,一般外國法院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序是承認的,比如日本、美國。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這需要提醒律師注意,因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國家不承認調解書。如果雙方當事人雖然是外籍,婚姻締結地也不是在國內,但被告方在中國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會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師采用技術手段,最終法院判離的可能性也會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