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新加坡離婚時可分配認股權,離婚夫妻獲公司分配的股票認購權,在他們離婚之時不論是否已可行使,都屬于婚姻資產的一部分,可在婚姻資產分配案件中用以分配。高院上訴庭判決:夫妻離婚時可分配認股權。本文為您詳細介紹了新加坡離婚時可分配認股權的相關內容。
最高法院上訴庭前天是在一起關于婚姻資產分配、贍養費和子女教育的上訴案判詞中,作出上述判決。
這個判決確認了高庭日前在判理這起案件時所應用的法律原則,并將成為高庭或家事法庭今后須遵從的判例。
在這起上訴案中,上訴庭裁決女方可以獲得前夫在離婚后行使認股權所得到的盈利的15%,即160萬元。另一方面,女方從男方在兩人離婚以前行使認股權的盈利中的所得,也從高庭原本裁決的15%增加到30%,即360萬元。
因此女方得自前夫認股權盈利的款項將達到520萬元。此外她也可得婚姻住所30%權益。
審理這起案件的三司是楊邦孝大法官、趙錫?法官和鄧立平法官。
男方曾德福和女方梁美娟是在1983年結婚,兩人都是40多歲。他們的兩個女兒分別是16歲和11歲,兒子則是12歲。
曾德福是在1997年2月10日搬出家里。同年11月和第二年7月間,梁美娟在離婚申請中,先后指出丈夫行為不合理和跟人通奸。法庭在1998年發出臨時離婚令,女方獲得三名子女的撫養權。
曾德福原是戴爾電腦企業的高級職員。他在1996年加入該公司,從1999年4月至2000年3月之間,他每月領取3萬3200元薪水,外加每月2萬4000元的獎勵金。目前,他任職于另一家公司。
女方梁美娟原是在一家證券行擔任私人客戶顧問,每月賺取4000元底薪。目前,她在一家外國金融機構任職。
三司前天發表判詞,解釋他們作出上述裁決的原因。這起案件引起雙方爭議的選股權可分成三種,即:一、從法庭發出暫時離婚令當日為止,公司賦予男方,而他也已經行使的認股權,簡稱第一類認股權;二、公司賦予男方,而他還沒有行使的認股權,簡稱第二類認股權;三、公司還未賦予男方的認股權,簡稱第三類認股權。
家事法庭判女方可獲得前夫第一類認股權及其售股盈利各15%,但是不會分得前夫的第二和第三類認股權。此外,女方也可以獲得前夫在公開市場購買和在雇員購股計劃下所購買的公司股票的15%。
案件上訴高庭后,法官裁決,只要認股權是在臨時離婚令發出(1998年9月24日)之前給予的,那么女方便可以獲得前夫的第二及第三類認股權的15%。
三司說,女方對家庭作出重要貢獻,當前夫被公司派駐香港時,她留在本地理家、照顧子女,讓他能夠專心于自己的事業。
他們認為,在夫婦失和前后,女方對于家庭的貢獻,并沒有什么很大的不同。
三司指出,曾德福用來認購公司股票的錢,大多可能是來自儲蓄。這些儲蓄也是梁美娟間接貢獻的,她也應該像獲得婚姻住所的30%權益一樣,也獲得前夫這類股票的認股權及其盈利的30%。
三司認為高庭判女方可獲得前夫的第二及第三類認股權為15%,并不會太高或太低,他們因此保留這項裁決。
梁美娟在上訴庭的上訴中,也要求把每月1萬5000元的贍養費提高到2萬元,不過三司也沒有批準這項要求。
另一方面,三司也不同意高庭指讓男方過問孩子的教育問題是不實際的。他們認為,不讓男方過問孩子出國深造的事是很不恰當的,尤其是還要他承擔孩子的教育費的情況下,更是說不過去的。三司因此準許男方插手孩子出國深造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