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涉外仲裁,也稱國際仲裁,主要是指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即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確定的法律關系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活動。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本文滬律網編輯介紹的是申請涉外仲裁的詳細程序。
一、提交申請仲裁
1、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3)國內爭議案件。
2、到本會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與對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3、同時,請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申請書(包含證據,包括有仲裁協議的合同或書面仲裁協議)
(2)授權委托書,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如果需要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請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證據保全申請書原件2份、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請書、書面指示本會向哪一具體法院轉送,并提供該法院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等。
(4)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5)另,請注意:
仲裁申請書正文、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要1份原件。證據文件一般只需要復印件,但應在開庭時帶原件來以備當庭質證。
如果索賠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則適用簡易程序,需要仲裁申請書及證據一式三份;如果索賠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或者涉及爭議金額不清的仲裁請求,則適用一般程序,需要仲裁申請書及證據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請人不只一個,那么,每增加一個被申請人,就得增加一份仲裁申請書及證據。
4、同時,請按照仲裁規則中仲裁費用表的規定交納仲裁費預付金。原則上,仲裁費將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庭外和解或仲裁庭調解和解而撤銷案件的,根據具體情況退回一定的仲裁費預付金。
二、答辯與反請求:
1、在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的同時,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向被申請人寄發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各一份。
2、涉外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交仲裁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國內案件以及簡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2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3、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反請求。反請求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1)基于申請人申請仲裁的同一合同關系或法律關系;
(2)被申請人的反請求針對申請人提出;
(3)反請求所涉爭議不同于仲裁請求所涉爭議。
4、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涉外案件)或20天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5、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6、仲裁庭的組成。
三、普通程序案件審理 :
1、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各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
2、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用詢問式或辯論式審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地點或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合議。
3、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發布程序指令、發出問題單、舉行庭前會議、召開預備庭、制作審理范圍書等。
4、各方當事人應當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開庭,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庭審,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做出缺席裁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庭審,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5、仲裁地和開庭地點
(1)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仲裁地的,從其約定。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所在地為仲裁地。仲裁裁決應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2)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 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規則有關規定處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由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北京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由仲裁委員會分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該分會所在地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該分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
6、證據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當事人到場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經通知而一方或各方當事人均不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的行動不受影響。
(2)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當事人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關資料、文件或財產、貨物,以供專家或鑒定人審閱、檢驗或鑒定。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請專家出庭作證。
(3)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應送給各方當事人,給予各方當事人對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意見的機會。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或鑒定人參加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后,專家或鑒定人可以參加開庭,并在仲裁庭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情況下就他們的報告作出解釋。
(4)所有證據材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專家報告均由仲裁庭審查后決定是否采納。仲裁庭有權對證據的相關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決定。
7、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1)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協商或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他們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認為適當的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具體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規則其他條款限制。
(2)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并經仲裁庭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
(3)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
(4)仲裁庭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應停止調解。
(5)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
(6)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
(7)如果調解不成功,仲裁庭應當繼續進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決。
(8)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曾發表的意見、提出的觀點、作出的陳述、表示認同或否定的建議或主張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四、核閱裁決書草案
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書之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
五、送達當事人裁決書
1、裁決書的更正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就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確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
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以書面形式作出更正。該書面更正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2、補充裁決
如果裁決有漏裁事項,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中漏裁的仲裁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該補充裁決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
3、裁決的履行
(1) 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
(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者根據一九五八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