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涉外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書面協議,將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提交中國涉外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制度。本文滬律網編輯介紹的是申請涉外離婚仲裁的詳細程序。
一、提交申請仲裁
1、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3)國內爭議案件。
2、到本會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與對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3、同時,請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申請書(包含證據,包括有仲裁協議的合同或書面仲裁協議)
(2)授權委托書,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如果需要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請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證據保全申請書原件2份、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請書、書面指示本會向哪一具體法院轉送,并提供該法院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等。
(4)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5)另,請注意:
仲裁申請書正文、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要1份原件。證據文件一般只需要復印件,但應在開庭時帶原件來以備當庭質證。
如果索賠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則適用簡易程序,需要仲裁申請書及證據一式三份;如果索賠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或者涉及爭議金額不清的仲裁請求,則適用一般程序,需要仲裁申請書及證據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請人不只一個,那么,每增加一個被申請人,就得增加一份仲裁申請書及證據。
4、同時,請按照仲裁規則中仲裁費用表的規定交納仲裁費預付金。原則上,仲裁費將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庭外和解或仲裁庭調解和解而撤銷案件的,根據具體情況退回一定的仲裁費預付金。
二、答辯與反請求:
1、在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的同時,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向被申請人寄發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各一份。
2、涉外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交仲裁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國內案件以及簡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2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3、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反請求。反請求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1)基于申請人申請仲裁的同一合同關系或法律關系;
(2)被申請人的反請求針對申請人提出;
(3)反請求所涉爭議不同于仲裁請求所涉爭議。
4、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涉外案件)或20天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5、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6、仲裁庭的組成。
三、簡易程序的適用
(1)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本簡易程序。
(2)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適用本簡易程序。
2、仲裁通知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其分會秘書處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
3、仲裁庭的組成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成立獨任仲裁庭審理案件。
4、答辯和反請求
(1)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交反請求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2)申請人應在收到反請求書及其附件后20天內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
5、審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決定只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
6、開庭審理
(1)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開庭日期后,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其分會秘書處應在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必須在開庭前7天書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2)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除外。
(3)第一次開庭審理后的開庭審理日期及延期后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一)款中15天的限制。
7、 作出裁決的期限
(1)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2)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對上述期限予以延長。
8、 程序變更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簡易程序的繼續進行。經變更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所涉及爭議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除非當事人約定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
四、核閱裁決書草案
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書之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
五、送達當事人裁決書
1、裁決書的更正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就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
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doc)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確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
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以書面形式作出更正。該書面更正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2、補充裁決
如果裁決有漏裁事項,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中漏裁的仲裁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該補充裁決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
3、裁決的履行
(1) 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
(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者根據一九五八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