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我國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下涉外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及管轄的內容。
一、涉外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規定,在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上,我國適用法院地法原則。無論離婚的程序、及離婚的實體條件,均以法院地法律為準據法。具體來說,凡是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適用我國的法律,即在程序法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實體法上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實體上,是否達到離婚的條件,以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上,也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另外《住所與婚姻訴訟法》第5款又規定,在因同一婚姻而發生的離婚、別居或無效婚姻案件結案之前,原告補充訴訟請求或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訴,英國法院對此有管轄權,只要英國法院對原來的訴訟有管轄權且訴訟尚未結束,而不管該條對管轄權的規定如何。
二、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
1、管轄的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管轄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以上是涉外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及管轄的介紹。總的來說,涉外訴訟離婚案件的主體一方是中國公司,另一方是外國公民的,適用我國的法律;對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