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如今,涉外婚姻日漸增多的同時離婚的也不少,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在辦理涉外協議離婚過程中,需向準備哪些證件、證明材料呢?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將為你答疑解惑。
涉外離婚登記證件有哪些?
一、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登記,雙方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涉外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涉外協議離婚,而應當訴訟離婚。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
二、涉外離婚登記證件有哪些?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如因特殊情況,雙方或一方確實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訴訟,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訴訟,并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4.當事人各提交2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三、如何辦理涉外離婚登記手續?
1.出示證件。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托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填寫《離婚協議書》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審查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
5.發證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6.申請涉外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
7.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
8.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以上就是小編對涉外離婚登記證件有哪些及其相關問題的介紹,如果您在涉外離婚登記方面還有其它疑問,小編建議您登陸滬律網官方網站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