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示】
1、雙方均系外國人,可以在中國離婚嗎?
2、我國法律對外國人離婚如何規定?
【案情】
1993年,美國人KEN與妻子LILY在美國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EN一直對中國很感興趣,想到這個神秘的東方國度看一看。2001年,KEN所在的公司在華投資,KEN遂主動要求到駐華分公司工作。自2001年5月至今,KEN一直在中國工作。但是KEN的妻子LILY一直住在美國,雙方沒有互相探訪,處于分居狀態,感情逐漸淡薄。由于工作和撫養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EN認為回美國辦理離婚手續將面臨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所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人與被起訴人均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婚姻締結地也不在中國,法院對此離婚訴訟沒有管轄權。據此,人民法院對KEN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問題1:雙方均系外國人,可以在中國離婚嗎?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問題。外國人能否在中國辦理離婚手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由此可知,外國人能否在我國提起離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國。雙方均系外國人,不論是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我國訴訟程序辦理。如果被告一方對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則視為承認我國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或不應訴答辯,且原婚姻締結地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一般不會對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作出判決,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議一致,一般國內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調解書,一般外國法院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序是承認的,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
問題2:我國法律對外國人離婚如何規定?
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不論雙方是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按照此項規定,離婚當事人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的政策法律規定。
(3)涉外離婚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兩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總結】
我國現行法律只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離婚作了相關規定,而對于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無國籍人之間的離婚糾紛在受理、管轄以及實體法的適用方面,均無明文規定。類似案例屈指可數,無章可循。但隨著對外交流的加強,此類糾紛將會不斷增加,而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因此建議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此問題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