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涉外婚姻離婚的程序怎么樣?涉外離婚是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解除婚姻關系。在我國辦理涉外離婚的,都須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我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須到我國公民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
涉外婚姻離婚的程序:
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3、離婚登記程序: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訴訟離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于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