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離婚訴訟向哪個法院提出?
案例:5年前,雙方在居住地登記結婚。結婚兩年后,女方去了國外并在那里長期居住,男方一直在國內做導游,雙方沒有孩子。現在丈夫想和妻子離婚,可妻子因工作原因又不能回國。請問:這樣一個在國內、一個在國外,是否可以在國內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律師解答:女方在國外定居,而男方在國內居住,雙方可以在男方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4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3、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
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之后,一方就雙方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只要中國法院就雙方的訴訟存在管轄權。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但是涉外婚姻關系的終止存在其復雜性,如何認定涉外婚姻關系終止的時間,直接決定著離婚財產分割時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4、律師的代理權限問題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特別授權代理離婚。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