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一直都是正義的化身,而犯人則是反面的教材。但是大千世界,不是每一個警察都是能夠代表正義。在2010年卻有這樣的一件事情,讓知情人士非常的憤怒。女疑犯成為了受害者,兇手居然是看守所的民警。
故事是在2010年發生的,10月原籍山東濟寧泗水縣東莊村的柳靜因為與人合伙搶劫被逮捕,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原本是等待著判刑實施的,可是在派出所退休返聘的民警李超美拿捏柳靜想早日出獄的心理,欺騙她,如果懷孕的話就可以早日出獄。在派出所拘留期間,多次誘奸柳靜,很多民警都看到了這一情況,卻沒有人制止。最終,柳靜也沒有懷孕,在2011年初,柳靜被判刑兩年,讓柳靜恍然大悟,知道自己上當了。在家人探望的時候,將這件事情告訴了自己的家人。于是,家人就向民警李超美討要說法。為了掩蓋這一丑行,經過青州公安局的調節,居然拿出了10萬元的公款私了這件事情。在2013年這件事情被舉報,也就是這個時候人們才知道,人民的公仆居然做出這樣的丑事。
滬律網上海辯護律師溫馨提示:作為人民的公仆,在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要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過自新,而不是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滿足自己的私欲。在本案中,李朝美不僅沒有履行一個民警的責任,更是知法犯法,多次誘奸柳靜,是要受到譴責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處罰方法是: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青州公安局這樣的丑行是要受到批判的。警察本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者,卻知法犯法。而且,在本案中,公安局不依法處理李超美,還挪用公款10萬元私了,以達到掩蓋丑行的目的。我們作為國家的主人,應當不畏權貴,積極舉報,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