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孩子都是爸媽的心頭肉,都應該享受這個世界的安詳和美好。可是一些孩子從來到這個世界上便感受到了深深的惡意,他們被迫離開父母,被一些人販子拐賣到陌生人的手中。近日,警方終于破獲了一起特大拐賣嬰兒案,讓惡人最終受到法律的懲罰。
黃清恒,一名無國籍人員。2010年,黃清恒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愿望,于是便產生了從越南組織嬰兒到廣東賣出,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后再將嬰兒賣出的想法。2011年,黃清恒、黃曼麗與阮氏軍達成共謀,決定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境內以非法獲利。隨著拐賣嬰兒數量和所獲利益的增加,莊存、阮黃玲等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了這個犯罪團伙。以黃清恒為主的犯罪集團共拐賣嬰幼兒16起22人,其中12名嬰兒下落不明。2014年5月16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黃清恒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清恒不服并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裁定駁回上訴,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滬律網上海刑事律師表示: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在犯罪集團中表現為組建犯罪集團、制定犯罪集團的犯罪計劃、指揮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這類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與主犯,應該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 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 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 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 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本案中,黃清恒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并且將多名嬰幼兒拐賣至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法律最終對其處以死刑,這個結果讓她受到了應有的處罰。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此事也為社會廣大人士敲響了警鐘,警戒大家不要將自己的魔爪伸向無辜的孩子,應該讓他們快樂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