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的,本人是否還要出庭?
一般說來,訴訟當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能否離婚,取決于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于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說明。因此,離婚案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考慮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于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2、離婚案中,被告不出庭應訴怎么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此規定,離婚案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傳措施。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及法釋〔2004〕17號的規定,公告送達,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