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公房承租權?
公房承租權是權利的復合體,不僅僅是承租關系這一債權關系中的權利,也包含了物權的內容,即受人身關系限制的物權。
公房承租權,關于其性質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公房承租權就是一種債權,公 房承租關系就是一種債權法上的合同關系,即產權單位是出租人,居住職工是承租人,與市場房屋租賃不同的是,其租金標準由國家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 理辦法》統一規范租賃關系,而沒有特別區分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就是明證。有的認為公房承租權是一種物權,甚至可以類似所有權。公房承租權人可以有購買請求 權,即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的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權利[3],在承租權人死亡時,其同住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家屬可以成為承租人,繼續享有公房承租權的特殊地位 或資格。
2、離婚后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3、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4、 關于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憑關系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