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感情是以誠信為基礎的,一方的不誠實往往會成為婚姻關系破裂的導火索。現代社會中因為一方說謊而法庭對峙的夫妻比比皆是,為了更好的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出臺并不斷完善《婚姻法》。
24歲的趙某剛剛與胡某結婚,可婚后胡某卻拒絕與趙某同房,經檢查,胡某患病不能行夫妻之實。于是,趙某向胡某提出離婚,多次協調無果后,趙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近日,湘潭縣法院對該起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嫁奩物歸胡某所有,趙某支付胡某經濟幫助費18000元。
湖南省石門縣24歲的趙某與湘潭縣26歲的胡某于2013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同年10月,兩人舉辦婚禮后,趙某便搬至胡某家居住,但婚后胡某一直找各種理由與趙某分房睡,拒絕與趙某同房。趙某要求胡某前往醫院進行檢查,胡某被確診患有先天性曲細精管發育不全綜合征,又稱為克蘭費爾特綜合征,該病是一種較常見的性染色體畸變的遺傳病,其臨床表現多為性功能較差、精液中無精子。后兩人補做婚檢,檢查結果顯示因胡某患有克蘭費爾特綜合癥,建議不宜結婚。得知此消息后,趙某便搬回娘家居住,期間雙方多次協商離婚事宜均未果。
趙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與胡某離婚,她認為胡某故意隱瞞病情,使得自己剛結婚就面臨離婚的境地,要求胡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胡某則辯稱,他同意離婚,但他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病,因此要求趙某返還彩禮金1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和胡某結婚僅數月時間,并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加之胡某患有對行夫妻生活有較大影響且無生育能力的疾病,夫妻之間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礎,現趙某起訴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胡某為結婚花費較大,且有病仍須治療,而且趙某自愿給予其經濟幫助。遂法院作出判決:酌定趙某支付給胡某經濟幫助費18000元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本案中,胡某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胡某和趙某二人的婚姻無效。而趙某明顯屬于無過錯的一方,應該受到照顧,因此雙方結婚時的彩禮、彩金應歸趙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