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歷時幾年,并且歷經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多級訴裁的“IPHONE”商標爭奪戰終于塵埃落定。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中認定美國蘋果公司在“IPHONE”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敗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這個判決的生效,便就意味著蘋果公司想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訴求遭遇“滑鐵盧”,而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新通天地公司)成功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歸屬。
這場商標爭奪戰還要從2002年說起。在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339849號“IPHONE”商標,該注冊商標的核準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
而在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制繩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就在商標局在網上發布初審公告后,蘋果公司便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蘋果公司主張,由于其注冊的“IPHONE”商標在第9類計算機硬件,如移動電話機商品上已經取得極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且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機以后,iphone手機已經推出了iphone3G、3GS、4、4S、5共九代十二款產品,并自2009年10起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Iphone的“橫空出世”由于該手機的性能,以及手機外形的設計等方方面面因素的綜合,所以一經銷售就受到全球消費者的廣泛歡迎和熱情追捧,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在此之后,商標局經審理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36529號《“IPHONE”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但蘋果公司對商標局裁定不服,故蘋果公司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請求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3年12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35654號《關于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復議復審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該裁定書指出:蘋果公司為證明其商標知名度而出示的證據顯示,蘋果公司使用商標的時間幾乎都在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后,故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蘋果公司在新通天地公司申請商標注冊之前,蘋果公司的商標已經為大眾所熟知,并進而成為馳名商標。再者,雖然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確實在手機等相關類型的商品上具有有較高的知名度,但現存的證據并不能足以認定蘋果公司“IPHONE”商標已經成為馳名,一般公眾不會將被異議商標與蘋果公司相聯系而損害其利益。蘋果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商標評審委員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新通天地公司申請的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針對其“IPHONE”商標是否已經成為馳名商標的證據絕大多數是形成于該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且證明其為馳名商標的證據數量非常之少,由于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故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蘋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在審理中指出,在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并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而且根據蘋果公司的陳述,被異議商標于2007年6月才問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符合法律規定。北京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蘋果公司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為此,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法律顧問指出:“IPHONE”產品自在中國大陸銷售以來受到許多“果粉”的青睞,蘋果手機可以說已紅遍大半個中國,并且幾乎所有人都會順理成章地認為“IPHONE”商標只屬于蘋果公司獨有,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北京高院的這一裁判,不僅排除了蘋果公司今后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訴求,并且被強大對手雪藏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終于獲得了經營自主權,重見了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