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留不住這是普遍的問題。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挖墻腳這樣的事情在公司、企業屢見不鮮,但你聽說過挖墻腳的單位和被挖墻腳的勞動者需要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么?近日,挖墻腳的公司因違法招聘付出了數萬元的代價。
對于企業來說,優秀的人才就是公司有序進行的基礎,是企業優質產品和豐厚利潤的代表。李某便是這樣優秀的人才。
李某在半年前被一家企業聘用為生產技術員,由于李某聰慧過人,在工作過程中積極創新,為公司出了不少力量,但工作沒多久,李某便向公司提交了辭呈,并當即離開了單位。因為李某提交辭職信,造成公司的其他技術人員不能完全熟練運用李某開發的技術,造成該公司被迫停產半個月,并導致8萬余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公司非常納悶,干的好好的為什么突然辭職,后來經過多方打聽才發現,李某進入了一家與自己單位有著競爭關系的公司。他們極力慫恿李某辭職,并向李某拋出橄欖枝,開出李某在本公司更高的薪酬以及其他待遇,并承擔李某尚未從原單位領取的、還沒到期支付的工資。而動心的李某為了自己牟取更高利益,將原單位利益棄之不顧,一走了之。
拿到相關證據后的原單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遞交辭呈后立馬走人,對該公司的損失難辭其咎。李某的行為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據該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須與現工作單位對該公司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現用人單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據此,判決現用人單位賠償該公司直接經濟損失5.6萬元,李某賠償該公司2.4萬元。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禁止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與挖墻腳的公司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