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貨物發生意外損毀是一件讓人惱火的事情,但更讓人抓狂的還要屬賠償,這失了貨物,還和托運公司剪不清,理還亂的糾纏才讓人哭笑不得。馬先生最近就被這樣的事情所困擾。
馬某是一家私營企業的老板,白手起家,生意也做的有聲有色。最近接到客戶的訂單,對方要求一批配件,為能更好的完成客戶的任務,贏得客戶的認可。馬某便向A公司訂購了一批貨物,并簽訂了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A公司代辦托運。
A公司在與馬某簽訂合同之后,又和第三人B物流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合同中明確載明馬某為該運輸合同的收貨人。
沒想到在運輸途中,因為B物流公司的駕駛員的重大過失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貨物受到了嚴重的損壞,許多零部件都不能用了。這可是急壞了馬某,這批貨物是客戶指定的,但B公司的緣故,讓馬某失信于客戶,影響了自己公司的聲譽,氣壞了的馬某當即向法院起訴A公司,要求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的焦點在于,買賣合同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損毀,賣家是否應擔承擔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45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所以本案的在運輸過程中方的風險應當由馬某自己承擔,但由于A公司和馬某簽訂的合同,A公司并沒有將貨物送達給馬某,構成了合同的違約,所以馬某有權向A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第二種觀點,根據《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雙方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且貨物需要運輸的,貨交第一承運人,即應認定為完成了現實交付,所有權發生轉移。A公司與馬某簽訂合同之后,又與B物流公司簽訂合同,并當即交付了貨物,所以貨交第一承運人表明已經交付完畢,A公司便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根據《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據此,A公司將貨物交給B物流公司時,風險就發生了轉移,原告馬某就應當承擔風險,就此被告A公司按照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將貨物交付給B物流公司,就完成了現實交付,就全面而適當的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被告A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A公司將貨物交給B物流公司時,此時馬某取得了貨物的所有權,現因B公司的加害行為導致馬某貨物所有權遭受損害,馬某應該以貨物遭受損害為由,請求B物流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綜上,被告A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由第三人B物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滬律網上海合同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雙方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且貨物需要運輸的,貨交第一承運人,即應認定為完成了現實交付,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A公司將貨物交給了物流公司,就交付完畢。被告A公司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本案中馬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B物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