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無所依的陸老太在生前立下遺書將房產份額贈與給照顧自己多年的保姆。但同為房產共同共有人的親屬卻不同意。保姆無奈將糾紛訴至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遺書中所涉及的房屋屬被繼承人陸老太名下的三分之一產權份額應歸保姆孔阿姨所有。
雇主陸老太家做保姆。陸老太是一位離休干部,從未結過婚,膝下也無子女,早年父母就過世,一個人生活至今。孔阿姨便在陸老太身邊做保姆至今。
但今年1月27日,陸老太不幸在醫院中與世長辭。陸老太身前居住在一套房屋內,該房屋是陸老太與陳氏姐妹共同共有。陳氏姐妹是陸老太同父異母的姐姐之子陳先生的女兒。但陸老太在去世之前留下一份遺書,在此之前陸老太將保姆孔阿姨認作自己的孫女,并在遺書中寫到:“……只要是我的東西全部由我孫女孔某某來繼承……”。這份自書遺囑是在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的見證下完成,具有法律效力。
但知道這件事情的陳氏姐妹并不同意老人的意思,也不執行遺書所寫的內容。孔阿姨對此反復和姐妹兩個進行交涉,并且連陸老太生前所在的單位也進行過調解,可是兩姐妹還是不同意,無奈之下孔阿姨便訴至法院。
在開庭中稱,自從自己04年到陸老太身邊照顧陸老太至今已經有很多年了,這么多年自己一直待在陸老太身邊貼身護理。房屋中之所以有陳氏姐妹的名字,是因為陸老太的表弟陳先生曾經對陸老太信誓旦旦的保證,今后陸老太的生活尤他們照顧,所以陸老太才將陳氏姐妹的名字加入房產證上。可是當陸老太幫助陳先生的女兒安排好房屋之后,他們也并沒有履行自己的約定,也根本沒有想過要照顧陸老太。這么多年都是自己在陸老太身邊照顧著。所以,對于表弟一家非常失望的陸老太才寫下這份自書遺書。
而陳氏姐妹辯稱,孔阿姨與陸老太沒有任何親屬關系,無權繼承;其次孔阿姨向法院提供的遺書也不是老太親筆所書,是保姆自己偽造的;再者,陸老太其實當時已經患有老年癡呆癥,所以這份遺書肯定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在法院對全案審理之后認為,孔阿姨提供陸老太的遺書,有律師見證筆錄、律師見證書及見證律師證言等佐證,足以證明陸老太在律師見證過程中,意識清楚、言語表達明晰流暢,對客觀事實具有正確的判斷及思辨能力,具有處置個人財產的行為能力。故法院確認陸老太的自書遺書為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其立遺書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滬律網律師提醒】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同時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五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囑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無須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上海繼承律師指出自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囑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陸老太在立下該遺書時,意識清楚、言語表達明晰流暢,對客觀事實具有正確的判斷及思辨能力,具有處置個人財產的行為能力。并且有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場監督,所以該遺書是真實有效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陸老太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孔阿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