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鄧方故意殺人、強奸、侮辱尸體、盜竊一案公開宣判,依法對被告人鄧方作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該案中,雖然被告人鄧方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也有坦白的行為,但法院仍對其給予了最嚴厲的處罰,完全沒有考慮鄧方到案后的表現,為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一直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對于那些到案后如實坦白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一般會給予較輕的刑事處罰。《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條款更明確地將“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寫進法律,變成法律規定的內容,使得坦白的人、認罪的人能真正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理。
然而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并非任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到案后有坦白的行為,就能給予從輕、減輕的刑事處罰。對坦白適用從輕、減輕處罰,還必須結合犯罪目的、過程等犯罪的具體情況綜合予以衡量,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
上述案件中,鄧方對被害人先后實施了殺害、強奸、侮辱尸體、盜竊等一系列的犯罪行為,且手段極為殘忍,犯罪性質極為惡劣。上海刑事律師分析鄧方到案后的坦白、悔罪表現無非是為其逃避極刑增加砝碼,而非真正的悔過,對于這樣的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無疑屬于縱容犯罪,與刑法對坦白的規定精神是相違背的。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是綜合衡量了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人鄧方到案后的表現及坦白行為不足以影響對其的量刑,從而做出上述判決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