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余某與方女士協議離婚后,趁前妻回家收拾行李,故意挑起事端,并與其發生性關系。近日,法院審審理了這起案件,余某被法院判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男子余某與方女士原是夫妻關系,后來兩個人之間發生矛盾,而鬧離婚,今年4月,兩人通過協商辦理了協議離婚。在兩人所達成的協議中規定,婚房房產歸方女士所有,余某無條件搬出。但在離婚后余某由于沒有找到住的地方,所以暫時居住在婚房內。而方女士有意避開余某,便一個人獨自外出租房子居住。
一個星期后,方女士以為余某已經找到住所搬離房屋,于是想回家中拿幾件衣服,哪知余某并沒有搬走,正在方女士搬東西的時候,兩個人撞了正著。
此時方女士很是氣憤,便質問余某為何不及時搬走。哪知余某非常蠻橫,表示干嘛要搬,其非但不搬,而且還要繼續住下去。方女士非常氣憤的表示余某不遵守離婚協議的約定,認為其說話不算數。聽方女士如此的指責,余某借故挑起了事端,并開始故意與方女士爭吵。在爭吵的過程中,余某動手打了方女士,把方女士翻到在地上。余某看見方女士在地上哭泣不止,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不顧方女士的反應與方女士發生了關系。
事后方女士報了警。警方調查取證發現,方女士身上有多處被打傷的痕跡。經法醫鑒定,方女士左耳鼓膜穿孔,已經構成了輕微傷。
據方女士透露,余某脾氣暴躁,婚后經常對他拳腳相加,還因為小事與她爭吵不休。兩人關系尚未惡化之前,余某也經常不顧方女士的身體不適而強行發生關系,有時方女士不從,余某便發脾氣動手打人,威脅方女士乖乖就范。
今年7月,檢方以強奸罪對余某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遂一審判處余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根據我國刑法,余某在已經離婚后,違背前妻方女士的意愿,以暴力手段威脅方女士與其發生關系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成立條件,理應受到刑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