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一項重要的夫妻財產制度,其確立充實完善了夫妻財產關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進一步從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筆者就此種制度,談幾點自己的認識。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概述
在我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關系共有兩種,即法定夫妻財產關系和約定夫妻財產關系。夫妻約定財產制正是基于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產生的,是夫妻以契約、協議的方式決定婚前和婚后財產歸屬、管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法律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來析產。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財產約定的內容。夫妻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的內容十分廣泛,雙方既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對已經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還可以對可能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財產的形式種類也相當多樣,包括房產、車輛、貴重金屬、貨幣、股票、債券、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甚至包括債權,等等。
2.財產關系的約定。夫妻可以對部分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全部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則。一是自由原則。夫妻在約定財產內容時,任何人不得強迫其訂立契約,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約定內容,夫妻財產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自己真實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則。禁止一方借簽訂夫妻財產約定之機,侵占另一方權益,剝奪對方權利,免除自己義務,違背公平原則。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內容公平原則的適用,應注重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得簽訂歧視婦女、侵害婦女財產權益的財產約定。三是合法原則。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準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1.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對雙方年齡的要求規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約定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要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四、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效力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當事人的拘束力,即約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如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契約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約財產的約定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關鍵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