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對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按照上述規定可知,你朋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轎車,雙方û有約定歸誰所有,應屬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經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一δ與其他共有人協商,就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其行為無效。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