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每月上交工資,妻子卻與他人同居
詹某稱,他與妻子王某于2008年結婚,結婚時在開封天下城小區購買房產一套。兩年后,妻子生下兒子小凡。
詹某在起訴書中稱,王某生下兒子后,即要求離婚并撫養孩子。由于他一直在外地工作,為了讓妻子回心轉意,他把每月8000多元的收入都交給妻子,并支持她開店做生意。2013年,詹某回家探親期間發現,妻子竟與他人同居,于是懷疑兒子小凡不是親生。隨后,他委托一家醫療機構進行DNA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證明,兒子果然不是親生。
詹某在起訴書中稱,妻子王某對導致離婚負有重大過錯,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本著無過錯原則,要求分割夫妻財產的70%,并向妻子索賠38個月的撫養費和5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在起訴書中,詹某要求分割夫妻財產,包含一套房產和一輛豐田越野車,價值約為60萬元。
審理中,他得知妻子身家數百萬
今年年初,開封市龍亭區法院受理了這起離婚案件。遞交起訴書后,詹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法院查詢查封妻子名下的資產并提供了相應擔保。法院從銀行等部門查詢得知,妻子名下還另有鄭州市區商鋪一套、開封朗潤園房產一套、開封鼓樓地下商場和蘭考縣溫州商貿城服裝店各一間,銀行存款44萬余元,總價值超過300萬元。
結婚五年了,原來妻子是個富婆。這一結果令詹某大吃一驚。詹某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重新認定夫妻財產并進行分割。
對于原告的起訴,被告王某辯稱,她與丈夫詹某于2004年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婚前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沒有達到破裂程度,因此不同意離婚。
至于自己名下的資產,王某稱銀行的44萬存款是姐姐拿著自己的身份證辦的銀行卡,存款是姐姐的,不屬于自己所有;朗潤園房產是自己與姐姐共同出資為父母購買的養老房;鄭州商鋪尚有40萬元債務,如果分割,債權債務都應分割。自己實際擁有的資產是這幾年做生意所得,與詹某無關。
此外,王某不承認詹某提交的親子鑒定報告,稱小凡是詹某親生兒子,但拒絕重新做親子鑒定。
6月6日,在法院調解下,詹某與王某同意協議離婚。根據雙方協議,鄭州商鋪及天下城房產歸原告詹某所有,其余資產歸被告王某所有;孩子隨被告王某生活,撫養費自理;雙方再無其他糾紛。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幾年的撫養費,原告自愿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