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開口借了5萬元,但開出的借條卻是20萬元,這有效嗎?有效!原因是兩人之間原來就有經濟來往,開借條是將前因后果來了個總結算。而債務人的妻子辯稱已離婚,不擔責,這可以嗎?不可!因借款時尚在婚姻持續期間。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顧某歸還黃先生借款20萬元并利息,沈女士對顧某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一審判決。
出具借條20萬元
早在2005年,因購買卡車一事,黃先生與顧某之間發生經濟往來。2008年12月31日,顧某向黃先生借了5萬元。在原有經濟往來的基礎上,顧某向黃先生出具借條,載明今借黃先生20萬元,每月利息4千元,于2009年2月份開始歸還。此外,顧某將登記日期為1999年7月12日、產權人為其妻子沈女士的一套房屋產權證交給顧先生保管。由于顧先生未還款,黃先生將顧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顧某歸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沈女士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辯稱只借5萬元
顧某不同意訴請。稱2005年7月與黃先生共同投資購買卡車一輛進行運輸。此后,每月向黃先生支付5000元作為還款達3年之久。后因資金周轉問題,才向黃先生借款,但黃先生要求對此前的合作款項以15萬元進行結算后才肯出借。由于急需資金,才出具了20萬元的借條。
顧妻沈女士稱不知情,即使債務成立,亦為顧某的個人債務,與己無涉。經查明,顧與沈于今年8月12日登記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載明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借條一張定輸贏
法院認為,20萬元借款由雙方于2005年起發生的經濟往來款項及2008年12月顧某商借5萬元款項組成。顧某將此前雙方之間的經濟來往一并寫入借條,應認定系雙方對此前經濟的結算或對原法律關系作出變更,由此雙方之間轉化為借款法律關系。該變更行為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此外,黃先生主張的債務發生于顧、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現并無證據證明上述債務為顧某個人債務,故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雖然顧與沈目前已離婚,且離婚協議約定各自名下債務由各自承擔,但黃先生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兩人主張權利,故認定沈女士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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