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韋彩芳以其原丈夫陸結華名義在的存款2832元進行扣劃,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陸杰民、黃蓮娥與韋彩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田陽縣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開庭審理,韋彩芳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賠償陸杰民、黃蓮娥夫婦經濟損失共6712元。該判決書生效后,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陸杰民、黃蓮娥于同年4月16日向田陽法院申請執行。田陽法院立案執行后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除已履行500元賠償款外,余款6千余元拒不履行。2004年9月20日,田陽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韋彩芳以其丈夫陸結華名義在田陽縣信用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533元進行凍結,同年10月15日依法將該款扣劃。經過對被執行人韋彩芳的住處采取搜查及對韋彩芳本人采取拘留15日等強制執行措施,因被執行人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田陽法院便于2004年12月24日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該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韋彩芳提供其于2004年9月6日已到婚姻登記機關與丈夫陸結華自愿達成協議離婚,獨生子隨陸結華生活,由陸結華自行撫養,房屋等到財產歸陸結華所有,債務由韋彩芳負擔的協議書。但經調查,韋彩芳與陸結華離婚后一直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2009年5月20日,田陽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韋彩芳以其原丈夫陸結華名義在田陽縣信用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832元進行凍結。該存款被凍結后,被執行人韋彩芳未提出任何異議,6月23日,田陽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韋彩芳以其原丈夫陸結華名義在田陽縣信用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832元進行扣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