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來電咨詢: 2004年我和妻子在我們鎮上開店,我們借我哥5000多元錢,拉了其7000多元的貨也未付款,為我們店開業籌款籌貨。開業后生意還算不錯,經過半年
任先生來電咨詢:
2004年我和妻子在我們鎮上開店,我們借我哥5000多元錢,拉了其7000多元的貨也未付款,為我們店開業籌款籌貨。開業后生意還算不錯,經過半年的經營有了一些積蓄。2005年6月我妻子背著我私自將店鋪轉賣了1萬多元,連同營業款2.3萬元現金帶走,離家不歸,現她起訴要求離婚。請問,我們開店時借我哥的錢和貨該怎么辦?她是否要承擔償還責任?
答:你們夫妻開店做生意所借的現金和貨物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你們夫妻共同償還。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所以你們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做生意所負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你們夫妻二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你妻子現起訴離婚,你有權要求她承擔清償共同債務的責任。另外你們在共同經營期間所得的營業收入,屬你們的共同財產,你也有權要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