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是現在社會的常見現象,而大多數離婚官司都存在一方懷疑另一方轉移家庭財產、制造債務的問題。一位法官稱:在婚姻處于破裂的邊緣時,許多夫妻都會使出渾身解數,把雙方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轉投股市、國債或者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將財產轉入他人名下。有的人還在生意上做假賬,證明自己經營失敗,不僅沒賺到錢,反而背上了債。
對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案件,普遍存在著“取證難”的現象。一名律師說:夫妻一方控制著家庭財產,如果將現金或財產轉移,另一方很難知曉,即使知道也難以舉證。就算是一方將房產、汽車私下賣了,法院判決一方要賠償對方錢財,然而前者早就將所得款轉存他人名下,判決還不是一紙空文!據了解,在烏魯木齊市的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和現象很普遍。
轉移財產手法之一:私下變賣
2004年秋,常女士向烏市新市區人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決意與“久不歸家”的丈夫離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愛護妻子和女兒。女方心一軟,答應與丈夫和好,并撤回了離婚起訴。可是僅僅過了幾個月的時間,常女士的丈夫又不知去向。2005年1月,當常女士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準備與丈夫分割財產時,卻發現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訴之后將家里的多處房產、汽車都賣掉了。由于難以舉證,常女士只有放棄了對這些財產的擁有權利。
分析:假冒配偶辦理賣房委托
據有關部門介紹,私賣房產、汽車是烏市最常見的轉移夫妻財產的形式之一。烏市公證處稱,近年來他們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辦理委托賣房的案件,有的是偽造配偶的身份證或者委托書,還有的是一名男士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來辦理“委托賣房公證”。
轉移財產手法之二:偽造債務
王華(化名)與衛剛(化名)婚后積累下巨額資產,衛剛說光房產市值就將近1000萬元。當衛剛于2006年提起離婚訴訟時,王華說有五六百萬元的債務,而且這些債務都是在一年時間的幾個月里冒出來的。
衛剛指責王華是偽造債務、惡意轉移財產。衛剛舉例說,王華讓她的妹妹和姑姑偽造借條,制造出欠其妹妹120萬元本金及79、2萬元利息、欠其姑姑100萬元本金及利息88萬元的債務,從而將市值近1000萬元的別墅以380萬元的低價變賣。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王華所說的債務絕大多數屬于個人債務,不能以夫妻財產來支付。
分析:離婚債務大多是偽造
偽造債務是近年來最“高明”轉移夫妻財產的方式之一,而且這些所謂的債務往往都由法院判決來確認,因此經常一方在打離婚官司,而另一方的親友或者其他人將離婚夫妻一起告到法院,說是欠了他(她)的債務,要求用房產等來抵債。
轉移財產手法之三:私贈財產
一對夫妻,結婚十幾年。丈夫在事業單位工作,收入不高,因患有糖尿病,每月收入基本上都花光了;而妻子是做貿易的,灰色收入頗豐,積攢下不少“私房錢”。
后來,丈夫因妻子私下處置財產而提起離婚訴訟,后因丈夫無法舉證,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分析:私贈現金難以舉證
贈房一方往往提出,房產本身就是自己父母在婚前贈送或者由兄弟姐妹投資的,因此自己有權處理。這類糾紛一般容易分清,然而如果控制家庭財產的一方將現金私下贈送親友或轉存他人賬戶,往往就很難舉證。比如家庭存款到底有多少?家庭花銷是否正常?究竟轉移到哪里?大多
數被轉移財產一方都是云里霧里,無從知曉。
相關鏈接: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點評:
烏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剛指出:預防因離婚引起的財產糾紛的最好辦法是對財產進行公證。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歸屬。
由于轉移現金很難取證,夫妻可以對大宗存款設個聯名賬戶,防止對方擅自轉移;一旦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跡象,要多留心對方存單的賬號、在哪個銀行存的錢,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證據。同時,還可以從交水電費、手機費等收據上,了解對方有哪幾個銀行的賬號,余額還有多少。
另外,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發現另一方已經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在離婚后一段時間內,一方又找到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
法律關于離婚惡意進行財產轉移的規定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案件中,汪強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況,因此,柳卉不僅應該分得共同財產,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將財產轉移到親戚名下,不償還借款怎么辦?
問:將財產轉移到親戚名下,不償還借款怎么辦?
答:用轉移財產的時間(6個月)來衡量轉移財產是否惡意。
看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盡量挽回。
應對:
如何應對離婚財產轉移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財產分為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兩部分,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而夫妻共同財產則要進行分割。有的當事人為了把財產據為己有,想辦法把共同財產事先轉移,以達到讓對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還要把對方的財產也轉移隱藏。這都會給另一方造成很大的傷害。
對于夫妻離異,一方為將財產據為己有而進行的財產轉移,應對策略主要有:
1、首先要明確夫妻對財產處理法律權限。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明白了這一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氣壯地按規定處理財產,而不必考慮怕影響情感等因素。
離婚后隱匿或轉移的財產的處理方法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過程中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
一方并不知道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存在但不確知具體數額,又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對方卻矢口否認。
對夫妻隱匿、轉移財產的支招集合
當真愛變成仇恨,當溫情變成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黃花,真誠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開始滋生和蔓延后,隱匿財產,成為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自然”的選擇。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幾乎90%以上涉及財產的紛爭。不僅對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對于共有財產的數額,雙方的認識也大相徑庭,造成這種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了隱匿或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