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制度將對于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職工家庭來說是一種資金機制上的保障。而對于一部分暫時不需要解產住房困難的職工和有住房公積金積累的離、退休職工來說,住房公積金是養老金的補充,這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兩種機能。
因此,職工離退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為了保障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的養老權益。如果職工離、退休后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將不能體現這筆資金養老保障的優越性,甚至會降低他們的生活水平,等到職工去世再拿這筆資金就沒有意義了。
從另一方面看,職工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也就達到了解決住房的目的,并從住房資產的角度間接地保障了其養老金的權益。因此,《條例》沒有將離、退休職工列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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