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婚姻法欄目在本文主要介紹離婚彩禮返還的相關婚姻法規定、離婚彩禮能否退還、以及彩禮和分手費的異同等法律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彩禮返還的相關婚姻法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實施)關于離婚彩禮返還的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離婚彩禮錢、離婚后彩禮能否要回?
1.訂婚屬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系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第二條法律的本意應該是: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么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三、分手費與彩禮的異同。
①、分手費與禮金禮物彩禮的共性在于:
第一、分手費與禮金禮物彩禮均產生于男女之間建立的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均由雙方特殊的人身關系配生的財產關系。
第二、分手費與禮金禮物彩禮均完全出于當事人自愿,均基于平等、合法的目的一方給與,另一方接受,該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②、分手費與禮金禮物彩禮的差異在于:
第一、目的各異。男女雙方基于建立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的目的,雙方互贈禮金禮物彩禮。而分手費則是男女雙方基于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的目的,由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而產生。
第二、產生的時間不同。禮金禮物彩禮產生于男女雙方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建立始初或存續期間。而分手費產生于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