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6萬彩禮成了浙江湖州德清一對未登記但已同居的“夫妻”倆之間抹不去的隔閡。
2012年3月,浙江德清女子張某收下男友王某彩禮16萬元,因男方未到法定婚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但在男友王某催促下,兩家邀請親朋好友,設下宴席舉辦結婚典禮,張某也與王某同居在一起。隨后,張某用彩禮和結婚當天的紅包禮金買了車。
不過,這對沒登記過的新婚“夫妻”不久就感情不和,張某收拾衣物回到娘家居住。王某便上門討要彩禮,張某及其家人不同意返還。
2014年3月14日,王某將張某訴至德清法院,要求張某返還彩禮16萬元,結婚當天紅包禮金8萬元,共計24萬元。
為盡快解決糾紛,德清法院承辦法官多次約談雙方當事人,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講解釋明。承辦法官認為,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結合該案情,女方應返還男方彩禮與禮金。經過法官的耐心釋法和不懈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將婚車返還給王某,王某同意支付王某人民幣10000元。
承辦法官表示,彩禮與戀愛期間相互贈與財物不同,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男方基于風俗習慣的一種給付行為,它強調以結婚為目的、強調地域風俗性。而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相互贈與財物多是出于自愿,并且與結婚目的無關,一般屬于無償贈與,它強調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
此外,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對于雙方沒有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對于已經結婚又離婚的,除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原則上不再返還。而對于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的相互贈與,如果一方是自愿贈與并且與結婚目的無關,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法定的撤銷理由,該部分財物不應返還。
在本案中,張某與王某雖舉辦了結婚典禮,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應視為雙方沒有結婚,應當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