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男,19**年**月18**日生,原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現住**市**區**鎮**村18號,電話:*********。
被申請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地址:**省**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電話:******** 請求事項:
被申請人立即將申請人的粵建通自然人卡解除鎖定,并續費;
2、依照建筑行業市場行情,被申請人給予申請人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8000元/年*2年 = 16000元。如若不能,說明在此期間,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的在職人員,但是被申請人沒有給以申請人任何工資,沒有依法替本人購買任何社會保險,這也是違法行為;
3、本人執業資格證書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注冊入庫的,要求被申請人發表聲明,聲明在此期間,公司的一切行為和申請人無關。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申請證據材料:
1、 申請人工作期間“關于薪酬問題的申請”
2、 被申請人注冊申請人證書繳費記錄
3、 申請人工作證
申請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在被申請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工作,工作內容為完成****。工作期間,本人曾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未和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未為本人購買任何社會保險。為了增加應聘成功幾率,本人曾將工程師證書(證書編號:*******)復印件作為應聘材料提供給了**市政。在約定勞動報酬后經項目經理L(電話:*******)接至工地。在工地,從別的同事交談中得知,**公司有制度,要是將個人證書提供給公司使用,每月有不等的補助,但公司沒有要求用我的證書,證書原件也在我手上,也沒有在意證書使用額外的費用,期間公司根本沒有說用到我的工程師證書事宜。2012年1月(農歷臘月底),參加公司的年底聚餐后公司開始放假。
近期,本人在求職時,新的用人單位在使用本人工程師職稱證書注冊時發現本人證書不能辦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的入庫手續,最后查詢得知,是因為證書已經入庫注冊**市政并被鎖定。得知這個消息,本人萬分驚訝,因為早已從那里離職,而且**市政根本未就使用我的職稱證書進行任何溝通。2013年8月20日我緊急網上聯系**市政公司辦公室主任C(電話:13******),***說這事她不清楚,是公司的Z總在操作,約5分鐘后接到Z總電話(Z,電話:13*****),對這件事進行溝通。本人于2013年8月22日收到Z快遞給我的粵建通自然人卡。對于這個卡,本人也是毫不知情。經查詢廣東省住建廳網站,得知此卡由**公司2012年4月申請辦理,有效期一年,當我收到Z快遞給我的自然人卡后趕緊在電腦上操作,自然人卡有效期為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4月25日,也就是早已過期,已不能進行任何操作,對此我分別和市住建局和廣東省住建廳電話咨詢,均要求我和原公司這邊先溝通聯系,因為住建廳網站
因此我多次和公司C交涉,請他們幫忙替我的自然人卡解鎖,但是C總是一推再推,開始說不是她經手的,是Z經手的這個事,她不清楚,但是她不清楚為什么登記的是她的電話和信息呢?后來我再聯系,說公司屬于侵權行為,要是公司不替我解鎖,我就只能走法律維權的程序了,這時候又說這是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別動不動就仲裁什么的,答應幫我問問Z,我再問的時候,又說Z已經匯報給老板了,要等老板回來,這是一件大事,只有老板才能做決定。一會是很小很小的事情,一會又說成只能由老板做決定的大事。對這種推諉與敷衍,本人已經忍無可忍了。
在申請人早已離職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依然在我不知情下的情況,這樣操作,請問是否違法違規?更嚴重的是,申請人目前別的職業資格證書不能在新的公司注冊入庫,難以就業,造成了極大的工作困擾和生活困境。**城市作為全國文明城市,人杰地靈,在五一“國慶節”來臨之際,發生這樣不文明的行為,實在令人痛心。雖然有這樣違規操作的公司,但是我相信,政府的監管部門一定會該給我們普通勞動者一做主,維護我們普通勞動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期望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對類似公司企業加強監督,維護社會穩定和勞動市場純潔。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懇求裁如所請為感。
此禮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敬祝:工作順利、身體健康!
申請人: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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