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XX,男,漢族,XX年X月1X日出生,住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20XX)XX民初字第XXX號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判決撤銷(20XX13)XX民初字第XXX號判決書第(一)(二)(四)項判決,并依法改判;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部分XX元;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因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XX元;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加班工資XXXX元;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13年3月份工資XX元;
判決維持(20XX)XXXX民初字第XXX號判決書第(三)項判決;
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未過。一審判決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上訴人于20XX年XX月XX日申請勞動仲裁,故20XX年XX月XX日之前的部分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予支持。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錯誤。
從20XX年XX月,上訴人開始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月薪XXXX元,直至上訴人離職,被上訴人一直沒有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是持續性的,由于違法行為持續尚未終了,則仲裁時效應從違法行為終止后或者上訴人提出時開始計算。據此,上訴人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應從其離職時開始計算。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既然法律明確規定的是“工資”而不是賠償,上訴人認為,雙倍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因此,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應該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關系終止時起算。
二、雙倍工資計算基數有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績效工資即提成工資和誤餐補貼系臨時性收入,不屬于計算雙倍工資的范圍。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資總額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據此,上訴人認為,根據業務量等情況支付給上訴人的提成工資以及誤餐補貼屬于工資范圍。
三、上訴人有加班事實,被上訴人應支付加班工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的工資屬于計件工資,因此認定其工作時間不符合標準工時制,對其主張雙休日的加班工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的這一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首先,上訴人領取工資與是否實行的標準工時制沒有必然聯系。其次,實際工作時間是否達到飽和狀態不是衡量是否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標準。上訴人按照被上訴人的要求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時。在工作期間其工作內容除了要對特殊會員客戶提供一對一服務外,還包括對其他一般客戶進行指導,整理XXX等等工作,何來未達到飽和狀態一說。其次,我國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如果被上訴人實行的不是標準工時制,那就應該是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而這兩種工時制度的實行均需要用人單位申請,并且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勞動部門批準的相關證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行的標準工時制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被上訴人一直沒有支付上訴人加班工資,即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支付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認定錯誤。
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20XX年XX月工資計算錯誤。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工資表無異議,就以此斷定上訴人20XX年XX月份工資金額為被上訴人工資表中所載明的金額XX。上訴人只是對自己簽字的部分予以確認,而XXXX的金額并未得到上訴人的認可。一審判決認為工資為XX元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應按照XXXX元標準支付上訴人20XX年XX月工資。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現上訴人依法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貴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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